游戏软件开发方刑事风险探究:如何防控开设赌场共同犯罪风险

棋牌游戏开发 7个月前 90浏览 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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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王爱兵始终心怀正义,不断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以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辩护。今天,她从近期办理的几起类似案件中提炼出经验,为从事游戏软件开发的当事人提供一些防范和控制刑事风险的建议。

新闻背景

6月13日,13名中国人因涉嫌从事非法网络博彩而被暹粒军警逮捕。6月15日,柬埔寨警方捣毁暹粒一网络博彩场所,逮捕7名中国人。6月25日,东南网报道,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破获一起全链条网络博彩案,抓获14名犯罪嫌疑人。经侦查,该案涉及赌客200余人,涉案金额逾2000万元人民币。......

游戏软件开发商面临的刑事风险探究

——以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为视角

只要打开手机APP市场,我们就会发现各式各样的棋牌游戏,如“金华麻将”、“宝皇扑克”、“狗棋”、“星星棋”等等。工作、生活之余用手机和朋友一起玩是常有的事,但这些花花绿绿的APP往往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娱乐和游戏纠缠在一起。作为软件开发者,当你把自己开发的APP交给别人使用时,犯罪风险就逼近了。

近年来,浙江省办理的利用网络平台、手机APP进行博彩的案件层出不穷,不少技术开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有许多网络科技公司因此断送前程。那么,作为开发者,这些“码农”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何防范自身刑事风险,避免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本文,笔者以其办理过的三起不同类型的赌场开张案件为例,探讨了软件开发者被认定为共犯的几种情形,以及软件开发者在刑事风险防控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实践中被认定为经营赌场的赌博类平台

1、平台设置了人民币结算功能或抽水功能,运营商通过抽成盈利。该类平台一般活跃于2014年至2016年之间,是较早涉足博彩的平台类型,也是最“裸”的游戏平台。开发商按照运营商要求实现平台线上“充值”、“提现”功能,直接将人民币兑换成游戏币(“金豆”、“钻石”)进行结算。平台会从每场游戏的赢家身上抽取一定比例作为“抽成”,或者虽然没有直接兑换人民币功能,但有明显的分级抽成功能,并进一步将人民币结算转为线下。

2、平台只具备充值功能,无提现功能,运营者通过售卖游戏币获利。在此类平台上,玩家通过充值、玩游戏获得游戏币作为筹码,赢取的游戏币可以通过“银商”兑换成人民币变相提现。一旦可以“提现”,就为游戏提供了条件,但“银商”往往不是平台自身提供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赌平台,大多与银商合作,为玩家提供游戏便利,以从售卖游戏币中获取更多利润。

3、平台不具备人民币流入流出结算功能,运营商通过售卖房卡盈利。此类平台本身不具备人民币结算功能,玩家在平台玩游戏只需通过充值购买房卡,输入房间号即可开始游戏,输赢以“分数”计算,分数无法兑换成现金。此类平台涉嫌赌博,一般是因为平台在推广时使用代理商组织玩家在微信群、QQ群结算赢利。

二、认定软件开发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要依据

软件开发者参与赌博平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开发者就职于平台运营公司,一直以技术人员的身份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开发者为互联网科技公司,以乙方身份开发软件,将软件交付平台运营者后,不再参与平台运营。前一种情形下,技术人员的定性并无争议,本文仅探讨后一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共犯。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博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网络博彩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明知是博彩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信道、广告宣传、会员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技术开发者要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必须“明知”涉案平台有游戏。“明知”是一个主观因素,不会单凭软件开发者的供述而认定。司法机关一般根据其客观行为来判断是否“明知”,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平台是否具有明显用于游戏的技术实现功能。所谓用于游戏的功能包括人民币结算功能、抽水钓鱼功能等。例如,在笔者经手的一起案件中,涉案平台开放了“俱乐部”和“联盟”功能,玩家想要进入游戏需要加入俱乐部才能获得筹码,而每局游戏获胜者所赢取的筹码中的一部分会自动划拨给俱乐部作为“水钱”,从技术上实现了“抽水钓鱼”。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平台为“银商”提供了“提示”功能,让专门从事游戏币兑换的“银商”更容易被玩家发现并及时兑换。这些技术实现的功能都为游戏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在该案中,司法机关可以认定软件开发商明知平台涉及赌博。

2、技术开发人员是否深度参与平台运营。所谓的“深度”体现在软件开发完成后的维护工作上。软件开发公司根据运营方的要求开发软件并交付使用。在软件平台运营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些功能修改、技术修复等。这些后期维护问题是任何软件开发公司都会面临的问题,但这个维护过程往往成为开发人员被认定为共犯的依据。比如,在我处理的案件中,技术开发人员被拉进正在试用平台的玩家微信群,以便及时解决平台的技术问题。然而群里出现大量与赌博相关的话题,司法机关认定技术人员明知平台涉赌。

3、服务器及相关存储数据是否移交。一些平台运营商在没有自己的技术人员时,往往会要求软件开发公司承担服务器的租赁、维护和数据存储等工作。一些运营良好的平台还会进行玩家数据分析。服务器数据存储是否移交往往决定了技术开发人员对平台运营的熟悉程度。这些数据中存储着玩家人数的增长趋势、充值金额、玩家在不同时间段的充值和兑换习惯等。软件开发商是否有上述协助也成为司法机关认定共犯的因素。

除以上三个方面外,司法解释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明知”的推定条件,例如明显不正常的开发成本、司法机关介入时毁灭证据、泄密等。

三、如何做好“断”工作,避免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

在我经手的三起赌场开张案中,三名当事人均毕业于名牌大学,拥有计算机专业学位。在了解案情和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我也感受到他们身上都有“程序员”的严谨、有序、朴素、呆板的特点,思路简单,写出好代码,按照委托人的需求实现功能,并没有想过真正为他人提供犯罪工具,但由于开发过程中没有风险防范意识,经常被卷入刑事案件。

鉴于游戏软件开发的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娱乐需求,不可能一举“扼杀”游戏软件的发展,这种情况下,作为游戏软件开发者,如何防范自身的犯罪风险,避免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

1、严格选择合作伙伴。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发相应的游戏软件是你的工作,但一味迎合甲方,满足甲方提出的风险技术要求,只会让自己深陷风险之中,得不偿失。所谓的“严格选择”要注意三个方面:

首先,审查合作伙伴的技术需求,对提出实现明显与赌博相关的功能的合作伙伴直接拒绝;

第二是考察合作方的运营目标。好的棋牌游戏运营商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有效的推广,实现稳定的运营业绩,再通过流量、广告等方式实现盈利目标。但如果运营商的目标是“赚快钱”,通过代理制吸引熟悉的玩家来玩游戏,那么在发展初期就要制止。

三是考察合作方对平台博彩行为的管控能力。有的平台本身不具备博彩相关的技术功能,但仍有游戏玩家利用平台私自结算输赢游戏软件开发,那么平台能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平台监管义务,就是合作方能力的问题。比如有的运营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游戏厅兑换游戏币,运营方及时疏导相关人员,并联系技术人员对软件进行修补、设置关键词屏蔽功能,起到了良好的监管效果。

2、做好基础职责划分。基础职责划分主要体现在合作协议的起草上。比如费用结算是以“软件开发费”名义结算还是以“平台运营分红”计算?比如软件功能实现是否清楚详细地列出合作方的需求?比如平台上线后的监管义务由谁承担?后期的变更、修复,开发者是否有豁免权?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最初的合作协议中详细明确。否则,作为乙方,开发者的权益难以保障。为了拿到前期的开发费,开发者可能被合作方牵着鼻子走,甚至要陷入刑事风险。

3、做好交付后“割据”。交付后割据不力,大概是目前大部分开发者被认定为共犯的主要原因。一旦深度介入后期运营,很难说对平台运营毫不知情。比如我经手的一个案件,软件开发者交付软件上线后,运营方不断提出各种要求和疑问。公安机关调取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开发单位负责人回答平台是否有技术外挂的问题时,运营方工作人员提到自己赌博输了几十万。司法机关根据这份聊天记录,认定软件开发者理应知道平台涉赌。当事人认为自己很委屈:“管不着他说什么!”确实如此,但当开发者明知别人用自己开发的APP玩游戏,仍提供技术服务时,已经构成为他人开赌场的共同犯罪。

因此,在软件交付使用后,需提供完整的技术操作手册,采用固定格式的技术故障修复单,并有一套完整的技术故障上报、收集、解决流程,可防止开发者过度参与平台运营,增加自身的监管义务,有效防范犯罪风险。

关于作者

王爱兵律师

二级合伙人

公司清算二部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游戏软件开发,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草根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海联国际”平台特大电信诈骗案、银行员工票据诈骗案、浙江货币集团公司集资诈骗案等。现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等。

公司清算二部

泽大律师事务所第二清算部专注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业务,并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目前服务于省内多家知名企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城投集团、下沙公安局、阳光财险浙江分公司等,具有丰富的刑事及民商事案件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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