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接触到多起软件开发公司股东、员工因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软件开发公司的程序员与开设赌场罪扯上关系,大多数人可能觉得不可思议,程序员的家属更是震惊得难以置信。但现实中,不少软件开发公司以及博彩公司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确实处在有罪与无罪的边缘,本文主要探讨平台上下游企业应如何规避开设赌场罪相关的合规要求。
1. 棋牌类游戏软件开发企业的合规要求
并非所有开发棋牌游戏软件的公司都涉嫌开设赌场,开发棋牌游戏软件本身一般不涉及是否犯罪的问题,但一旦由“娱乐”转型为“赌博”,就很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构成赌场罪。
众所周知,腾讯开发的棋牌类游戏非常多,从微信游戏里就可以看到棋牌类的桌游,包括斗地主、麻将等游戏。在这些游戏中,都有腾讯赠送的筹码供用户进行游戏。但是,如果用户需要进入更高级的游戏房间,或者腾讯赠送的筹码全部输光,就需要花钱购买筹码才能继续游戏。这样一来,棋牌类游戏的属性是不是就可以转型为赌博了?有没有开设赌场的嫌疑?
笔者认为,游戏开发运营公司如果能做好以下预防措施,即便是开发运营棋牌游戏,也并不一定会涉嫌开设赌场罪。
1.游戏运营公司应防范游戏币反向变现
我们都知道游戏开发商要发展要生存,通过向玩家出售筹码来盈利也无可厚非。但必须严防或杜绝玩家赢取的筹码转化为货币。一旦这种筹码的反向货币化被放任或忽视,那么玩家就无法通过游戏实现实际收益,游戏也就沦为游戏而非娱乐。
根据《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禁止利用网络游戏牟利的通知》,游戏服务商不得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提供游戏积分买卖、兑换或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等服务,也不得提供用户之间互赠等服务。因此,这里的筹码反向变现应该做广义的理解游戏软件开发,即凡是能把虚拟筹码变成现实利益的形式都应被禁止。
作为游戏运营或开发公司,游戏币的反向变现往往是判定某游戏平台是否涉足博彩的核心要素,因此公司应通过软件程序自身功能的设定、对外识别“银商”等方式,规避前述博彩元素的出现。
首先,作为游戏开发运营公司,需要主动设置禁止筹码反向变现的功能,如果游戏软件有反向变现的功能,那么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因此需要将此功能写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在文件中做出特别的提醒规定,并将严禁此类情况发生明确列为公司的工作目标。
第二,避免与灰色角色等第三方“银商”扯上关系。“银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币套现的功能,玩家可以从其他玩家手中赚取游戏币,然后转卖给中间的“银商”,“银商”再转卖给其他玩家。通过这样的游戏币流通,游戏币就变现了,这种行为的本质和游戏没什么区别。因为只有通过游戏软件赢取的币,才能换取金钱,这样游戏才能保持娱乐性。否则,就很容易被异化为游戏。
第三,游戏软件运营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防范此类第三方“银商”介入而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防范第三方“银商”的介入;
(2)加强员工培训,识别、防范“银商”;
(3)禁止设立用户之间赠送、转让等游戏积分转移服务;
(4)建立完善鼓励员工和游戏玩家举报“银商”的制度;
公司应该时常警示参与实际操作的股东、高管和技术人员,要求他们记住不能对此类“银子商人”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否则公司及相关人员必然会为游戏化的行为承担后果。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内部游戏开发杜绝虚拟货币反向变现,以及采取合规措施防止外部第三方“银商”侵蚀游戏平台,实现了娱乐而非盈利的目的。
2.游戏软件开发企业应做好风险隔离
上文提到,所开发的软件是否为棋牌软件,并非判定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要件,因此游戏软件开发公司为客户开发棋牌游戏,并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签订开发合同,在协议、实际开发以及后续维护等方面进行合规管控。
首先,开发协议中要明确所开发的游戏不能用于游戏,只能用于娱乐,约定软件开发公司不得开发用于游戏币反向变现的程序模块,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利用第三方将此类程序模块用于本公司开发的游戏,否则本公司有权停止提供后续的升级及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在游戏软件的开发中,公司要建立规章制度,防止项目经理为了追求利润,擅自开发带有游戏属性的游戏软件或者网游的配套软件,比如平时员工打卡监控用的软件,被对方用来做网游,这时候项目人员在与对方需求谈判时,要保持警惕。
三是加强游戏软件研发现场检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四、一旦发现将自己开发的游戏软件用于游戏,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有效阻断。
二、棋牌游戏平台上下游技术企业合规要求
网络游戏运营需要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和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网络渠道广告等技术、推广相关公司的配合,因此目前网络游戏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往往在万人以上,从游戏平台运营商到软件开发商再到各类托管存储、资金结算、广告等配套服务人员,公安机关基本是全链条打击。
《关于办理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游戏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宣传、会员发展、软件开发、技术等服务的,是犯罪,提供网络游戏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视为共同犯罪,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
因此,判断哪些情形构成“明知”,成为前述当事人有罪与无罪的分界线。基于司法解释对“明知”的界定,企业应做好合规建设,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司法解释对是否构成明知而开设赌场的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接到行政机关书面或者其他通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游戏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信道、广告宣传、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明显不正常的;
(三)故意逃避执法人员调查或者通过销毁、变造数据、账簿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行为有明知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建议游戏平台上下游技术企业建立以下合规体系:
1、企业应保存所服务的游戏平台运营的棋牌游戏涉及赌博的相关证据。
首先,公司应该制定关于如何准备和保留此类未知证据的规章制度。
二是邀请专业人员对承担业务的员工和技术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帮助员工自觉树立证据意识和风险报告制度,及时识别和发现风险。
第三,公司应该对发现或忽视此类证据的员工建立奖惩制度。
2、保留双方谈判过程的相关讨价还价证据,以证明日后收费的合理性。
一是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对公司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方式等进行规定,特别是收费标准,必须详细、有据可依。
二是企业应建立与客户价格谈判的机制,并保留价格谈判过程的证据。
三是对于单项价格可能偏离市场价格的服务费用,收费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和理由,并特别注意收集同行业同类业务的收费信息。
3. 公司应建立系统,主动识别服务对象参与赌博的可能性
一是建立棋牌游戏平台运营公司信息收集制度。
其次游戏软件开发,公司应该提前请专业人士介入,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判断其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
三是建立快速风险处置机制,一旦发现服务对象涉赌,应立即建立跟踪机制,有效执法,让执法机构及时了解企业不涉赌的主观意图。
4.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保留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制度,防止数据被个别员工未经授权删除或篡改。
第二,与服务对象合作时,需明确约定存储数据是否可以查阅,如果约定有查阅的权利,但实际却不查阅,容易被认定为明知或忽视。
三是建立防止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通风报信制度。
综上所述,对于桌游软件开发运营公司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而言,应以防范刑事风险和规范股东及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为目的,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估、合规培训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唯有走稳才能走得长久。为避免因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参与博彩业务的各方都需要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
关于作者
张敏|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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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企业风险防控
赵振良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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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张敏、赵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