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乐
【导言】游戏行业常见的合作模式是一方负责游戏软件的开发、升级和维护,另一方作为游戏软件的独家代理,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发行、使用和服务。双方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考虑到游戏软件本身的技术性质,以及软件功能项、模块项的不确定性,往往没有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要求和标准做出具体的约定,导致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笔者借此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并提出解决方案,如何避免“友谊之船”倾覆。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游戏上线的一般流程
游戏上线流程中各个阶段开发商和代理商的合同义务基本清晰,需要开发商和代理商配合的正是第三阶段的“双方协商修改”,这是纠纷的热点,开发商经常指责代理商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封闭测试,代理商则会反驳说,不是他们不组织测试,而是开发商最终提交的软件版本不符合封闭测试的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的三大原则为全部履行、亲自履行和同时履行。其中,全部履行原则是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完全履行义务的适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具体体现在履行主体、时间、内容、地点等方面,要求履行必须按照约定。本文主要谈履行内容。开发者开发的游戏软件怎样才算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标准来判断。
判断标准一:是否存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功能性缺陷。游戏软件开发合同的目的是开发一套能够上线并正常运行、满足市场要求的游戏软件。因此,如果游戏软件存在功能性缺陷,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认为开发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判断标准二:是否满足游戏市场的运营需求。游戏软件开发不同于网站设计,除了功能性要求外,游戏开发的最终检验标准就是游戏是否能够盈利。如果玩法单一枯燥,没有网游所要求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没有战斗的快感,自然就无法赢得玩家的青睐。没有玩家的支持和人气游戏软件开发,又怎么会有盈利呢?
对于“能够上线并正常运行”的标准,在咨询了相关软件开发专业人士并结合自身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后,笔者认为,上线运营的前提是至少要具备游戏的基本功能模块。在搭建基础服务器框架的基础上,还应包括生存系统(游戏世界的基础)、升级系统(大部分RPG游戏、策略游戏都有此系统涉及)、地图系统、战斗系统(包括各种武学、招式、防御、攻击力等数值)、任务系统、操作系统、界面系统(主界面、副界面、弹窗界面)、NPC设计;以上就是游戏软件开发的基础版块。
“满足市场运营需要”这个标准很难把握,要根据游戏类型不同,代理商的要求也不同。实践中,随着测试的进行,代理商会不断提出修改意见,开发商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如此循环往复,拖延到开发期结束,仍无法提供最终的封闭测试版本。法院对此的态度是,判定双方均有过错,对未能按约定全面履行涉案合同承担责任。游戏开发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各负其责。我们知道,开发商开发一款游戏的时间越长,资金压力就越大,开发商承受不起反复修改,甚至提出超出合同约定开发范围的要求。但从代理商的角度来看,为了让游戏玩法更新颖,美术设计更精良,他们希望开发商能够做出符合市场口味、独具匠心的产品。 如果能通过“换皮”解决问题,就没必要花巨资去委托制作。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平衡双方利益,笔者给出如下建议游戏软件开发,并在《软件开发合同》中明确游戏的具体开发要求和标准,并督促代理商尽快接受测试。具体如下:
在开发游戏软件之前,需要确定一个项目大纲,大纲包括三个部分:
《产品概要》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游戏概要、商业模式、目标用户定义、目标游戏时间模型、美术风格定义、世界观定义、控制方式定义、性能定义、游戏核心玩法定义(游戏核心玩法、游戏数值设计原则)等;另外还需确定服务端架构、客户端架构。
“美术资源总量”列出了场景、角色、装备/道具、界面、动画、特效等所需美术资源的数量。
在开发游戏软件前,需要制定项目大纲及相关附件。当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争议时,判断代理商所主张的软件功能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解释的问题。我们可以运用系统解释的方法,将所有合同条款及附件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附件的相互关系、位置关系和整体衔接性等方面来判断代理商的要求是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
设计方案及付款进度同时约定
游戏软件开发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为分期付款,有的以用户方游戏公测之日起一定期限为准,有的以网络架构测试版本或不同版本完成验收为准。这里主要分为三部分:明确测试目标,即代理商用什么标准进行测试;明确各阶段的完成周期;明确各阶段完成后需要提交的材料。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笔者不建议将游戏软件的创意、可玩性纳入测试目标,因为这样的测试目标过于主观不稳定,难以把控,间接导致测试总是失败的“怪现象”。游戏的操作性、技能效果、互动功能、升级节奏、游戏画面、游戏副本,尤其是游戏的Bug和安全状况都可以纳入测试目标。
为了防止代理商拖延验收,应注意几个细节问题。第一,审核通过后的通知程序。例如要求甲方(代理商,下同)进行测试目标审核,确认通过后,以书面报告或邮件形式向乙方(开发商,下同)指定联系人发送确认通知。第二,逾期审核的处理。例如,乙方提交游戏软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未以书面报告或邮件形式对版本进行反馈,则视为甲方认为软件版本合格,应向乙方支付该期间相应费用。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如果代理商提出的要求与合同不一致,为了明确今后延迟履约的责任,笔者建议双方通过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确认。第三,甲方未履行配合义务的处理。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要求甲方提供有效的修改意见或确认信息。 甲方未给出有效的变更意见,亦未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予以肯定,停滞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约定甲方主动解除合同。
艺术风格与质量参考标准
实践中,最难的是把握美术风格是否适合代理商的口味,每个代理商的审美标准都不一样,如果前期对美术风格和成品品质的参考标准没有达成一致,就会遇到今天喜欢中式,明天喜欢欧美式的局面,后期批量生产调整会非常耗时。美术设计的修改确实会比较频繁,为了避免因为细节修改导致付款进度受阻,笔者建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方对设计稿中的文字、图标、部分色彩、部分布局等小范围元素的调整要求视为“细节修改意见”,则可视为甲方对设计稿的基本认可。
撤销独家代理权
实践中,除了分期付款,开发商与代理商还有另一种合作方式,即采用固定授权费加运营收入分成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让开发商享受后期游戏运营产生的收益,有效激励开发商开发出更吸引人、更符合玩家要求的游戏产品;坏处是如果游戏迟迟不能上线,开发商将很难“把这部分后期收入放进口袋”。对此,笔者建议双方可以约定公测方案,比如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公测数据标准的产品,甲方因非乙方原因未能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测,乙方有权收回该产品的独家代理权。这样一来,开发商花费大量心血开发设计的游戏被冷库化的风险就得到有效规避。
游戏软件开发投入大、周期长,开发商和代理商都面临诸多不确定风险,市场变化、政策调整都有可能导致游戏开发中止,因此笔者建议双方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充分沟通可能出现的纠纷,并将条款尽量详细化,避免“吃着火锅唱着歌,不小心翻车”。
作者:康乐律师专注于网络游戏、电子竞技法律实务研究,担任众多主播、电竞选手的私人法律顾问,为独立游戏工作室、电竞俱乐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解决代理合同、劳动合同、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